第 2 章 韩国AI基本法

学习目标

  • 说明法律、施行令、告示、指南的效力差异与《人工智能基本法》的施行时间。
  • 将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式人工智能、高影响人工智能,以及开发经营者、利用经营者、用户、受影响者的定义应用于案例。
  • 依据条文和施行令,区分透明性、安全性、高影响相关义务与境内代理人要求。
  • 说明事实调查、纠正命令、罚款的关系及政府公布的指导期性质。
  • 按功能拆分服务,判断是否负有义务,并将不确定事项转交确认请求或法务审查。

引言

一位初创公司负责人问:“我们不开发模型,只通过API使用海外模型,AI基本法也与我们有关吗?”答案是“有关”。《人工智能基本法》不仅将自行开发AI的公司,也将利用他人AI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视为人工智能经营者。若通过生成式AI提供服务,即使不属高影响,也伴随透明性义务。

反之,过度担忧也很常见:“招聘AI一律属于高影响,高影响就必须做影响评估。”这也不准确。高影响须同时考察领域和影响两个要件,而影响评估从条文表述看属于努力义务。

本章条文引用均以核对日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读到的现行正文为准,建议将法律和施行令原文放在手边一起阅读。本章先梳理文件层级与施行时间,再依次介绍定义和适用范围、高影响判断与责任、透明性和安全性义务、境内代理人及执法体系。最后将所有条文整合为判断流程,练习把实际服务拆为功能,判断是否负有义务。

核心概念

法令文件的层级与读法

《人工智能基本法》的规则分布在四层文件中。

层级 是什么 约束力 截至核对日的状态
法律 国会制定的《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等相关基本法》 有 已施行
施行令 以总统令规定法律授权事项 有 已施行
告示 法令委托部长规定的细则(如累计计算量计算方式) 授权范围内有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相关条文未见关联告示,须自行确认是否已确定
指南 政府解释与履行方法的指导资料 无(指导) 透明度保障指南于2026年1月公布;其他指南可在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及韩国智能信息社会振兴院(NIA)网站核对

指南虽无约束力,但体现政府执法方向,不能创设超出法律文字的义务。判断备忘录中应为每项依据注明文件层级。

该法分为促进发展(基本计划、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产业支持)和信任(伦理原则、检测认证支持、经营者义务)两条主线。实务重点为第2条、第4条、第31~36条、第40条、第43条。

沿革与施行时间

时间 内容
2025年1月21日 以法律第20676号制定并公布。附则:公布满一年之日起施行,数字医疗器械部分于2026年1月24日施行
2026年1月20日 法律第21311号部分修订,包括将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等。2026年1月22日施行,但AI弱势群体相关部分条款(第3条第5款、第35条第1款后段等)于公布满六个月之日起施行
2026年1月21日 制定施行令(总统令第36053号)。2026年1月22日施行(附表1数字医疗器械部分于1月24日施行)
2026年1月22日 法律施行
2026年7月21日 修订法其余条款及修订施行令(总统令第36506号,新增弱势群体范围等)施行
2026年8月20日 随其他法律修订而修订的施行令(总统令第36580号)施行,调整不适用业务条款所引用的法条

主管部门为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施行令已确定并施行,并非仍处立法预告阶段。阅读沿革时,应区分公布日、施行日和各条款的施行日。同一修订法内,各条款的施行日也可能不同,相关规定载于附则。

定义:人工智能系统与生成式人工智能

第2条定义是所有义务的起点。

  • 人工智能:以电子方式实现学习、推理、感知、判断、语言理解等人类智能能力。
  • 人工智能系统: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和适应性,为给定目标推断出预测、推荐、决定等输出,从而影响现实及虚拟环境的AI系统。
  •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仿输入数据的结构和特征,生成文字、声音、图画、视频等多种输出的人工智能系统。
  • 训练数据:用于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等的数据。

定义中值得注意的是“推断”。机械执行预设规则的程序,与依据从数据中学到的模式推断结果的系统不同,但法律并未用检查表划清边界。应询问是否由已训练模型生成结果、结果是否随输入改变、是否用于判断或行动。模糊时可标为“可能适用”,继续审查义务。

谁是经营者

人工智能经营者是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法人、团体、个人、国家机构等,分为两类。

  • 人工智能开发经营者:开发并提供人工智能者。
  • 人工智能利用经营者:利用开发经营者提供的人工智能,提供AI产品或服务者。

此外,用户是接受AI产品或服务者,受影响者是因此在生命、身体安全及基本权利方面受到重大影响者。用户和受影响者可能不同:招聘评估工具的用户是企业人事人员,受影响者却是应聘者。

放在价值链中,可整理如下。

位置 示例 法律地位
开发模型并通过API提供 基础模型开发商 开发经营者
用他人模型制作服务并向客户提供 基于API的聊天机器人服务公司 利用经营者
微调模型后供应其他公司 专用模型供应商 是开发经营者,就原模型而言也可能是利用经营者
购买AI工具仅用于自身工作 用商用工具摘要内部文档的公司 不提供服务时更接近用户
接受产品或服务的人 应用用户 用户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的《人工智能透明度保障指南》说明,透明性义务的主体,是向用户直接提供AI产品或服务的人工智能经营者,其中也包括向韩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经营者。相反,将AI作为业务或创作工具使用的用户,不属于这项义务的适用对象。这一区分来自指南的解释。对于其他义务,能否得出同样结论,还必须分别查阅相应法律条文的具体措辞。

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域外适用(第4条第1款):即使行为发生在境外,只要影响韩国市场或用户,也适用。

国防与安保除外(第4条第2款、施行令第2条):仅为国防或国家安全目的开发、使用,且符合施行令规定的AI不适用,即仅执行国防部长、国家情报院院长、警察厅厅长指定的国防信息系统与武器体系、反恐与反间谍、产业技术泄露调查等业务的AI。重点在“仅”,同一技术若用于指定业务以外的产品,也不能豁免。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5条):其他法律对人工智能等有特别规定时依该法,无特别规定时依本法。例如,处理个人信息同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评估同时适用《信用信息法》。第3章将详细介绍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交汇点。

高影响人工智能的两个要件

高影响人工智能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第一,可能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和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风险;第二,在第2条第4项各目规定的领域使用。

目 领域
a 能源供应
b 饮用水生产工序
c 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及其使用体系的建设与运营
d 医疗器械与数字医疗器械的开发和使用
e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运营
f 为犯罪侦查或逮捕而分析、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脸部、指纹、虹膜、掌静脉等)
g 招聘、贷款审查等对个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判断或评价
h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体系的主要运行与运营
i 国家机构等(国家、地方政府、公共机构等)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确认和决定资格、征收费用等决策
j 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等教育中的学生评价
k 其他对生命、身体安全及基本权利保护有重大影响、由总统令规定的领域

截至核对日,施行令中尚未找到依据k目新增的领域。高影响判断就像需要两把钥匙同时匹配才打开的保险柜,只有领域或只有影响都无法开启。因此,系统即使危险,若不属法定领域,也不属于本条的高影响;但在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第5章)中仍可能属高等级。

高影响事先审查与确认请求

第33条第1款规定,人工智能经营者在提供AI或利用AI的产品、服务时,应事先审查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开展这项审查是法定义务;向部长提出确认请求,则是“必要时”可以选择采取的程序。具体的确认请求程序规定在施行令第25条。

  1. 请求:提交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的确认请求书,并附上产品或服务概要、训练用数据概要,以及能够确认应用过程与应用结果的资料等。
  2. 判断要素:部长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在法定领域内使用,风险的影响、严重性与发生频率及各领域的特殊性,经营者事先开展审查所得的结果,以及专业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结果等。
  3. 回复:自收到请求起30天内回复;因复杂性等原因难以回复时,可在30天范围内延长一次,并书面告知原因和期限。
  4. 再次确认:对回复有异议时,自收到回复起10天内提交再次确认请求书。部长经专业委员会咨询后于30天内回复。

专业委员会由至少50人组成,可设5人小组委员会。法律第33条第3款允许部长制定并推广高影响AI标准与示例指南。

高影响经营者的责任

提供高影响AI或相关产品、服务的经营者,应履行第34条第1款措施。

项 措施 与施行令第27条的衔接
1 建立并运行风险管理方案 公示风险管理政策、组织体系等主要内容
2 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制定并实施最终结果、主要标准、训练数据概要等的说明方案 公示主要内容
3 建立并运行用户保护方案 公示
4 对高影响人工智能实施人工管理与监督 公示负责管理与监督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5 制作并保存能确认安全性与可信性保障措施的文件 措施履行依据以文件保存5年(含电子保存)
6 其他经委员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

施行令第27条的细则如下。

  • 公示与商业秘密:第1~4项措施的主要内容,须在办公室、营业场所或网站等处公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商业秘密的事项,可以从公示内容中排除。这里允许的是“仅排除商业秘密部分”,而不是“全部不予公开”。
  • 利用经营者的履行认可:利用经营者采用的系统,如果其开发经营者已经履行第1~3项措施,而且利用经营者未作出显著改变原有目的、用途等重大功能变更,就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措施。一旦大幅改变用途,这项视同履行的认定便不再适用。
  • 资料请求:利用经营者可向开发经营者请求履行责任所需资料,开发经营者应努力配合。
  • 依其他法令履行的认可(法律第34条第3款、施行令附表1):如果已完成《数字医疗产品法》规定的质量管理、自动驾驶汽车性能认证,在贷款审查中履行《信用信息法》规定的说明义务并建立相应履行程序,或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责任等,就视为已经履行对应项的措施。如果已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安全措施、隐私政策、影响评估、自动化决策应对等要求,则就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视为已经履行与这些要求相对应的措施。

第34条第2款允许部长以告示规定措施细则并建议遵守。

影响评估与检测认证

影响评估(第35条):提供使用高影响人工智能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努力事先评估其对人的基本权利产生的影响。2026年修订新增了一项表述,要求在影响评估中体现AI弱势群体的特性。如果国家机构等打算使用高影响AI产品或服务,就应优先考虑已经开展影响评估的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虽然法条规定的是努力义务,但在公共采购中,开展评估实际上可能成为一项竞争条件。

若本次决定不履行努力义务,不应只写“不做”,而应记录理由与重新审查条件。施行令第28条第1款列七项评估内容:识别可能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体现弱势群体特性)、可能受影响的基本权利类型、社会经济影响的内容和范围、使用行为、定量与定性指标及结果计算方法、风险预防与缓解及损失恢复、需要改进时的履行计划。经营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AI弱势群体的范围由施行令第1条之2规定,共分为十类,其中包括65岁以上人士、残障人士、《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规定的有权领取保障待遇者与次低收入群体、多文化家庭成员、离开朝鲜后定居的居民等。

检测认证(第30条):提供高影响AI的经营者应努力事先接受检测认证等,国家机构等应优先考虑已获检测认证的产品或服务。这里指民间团体等自主进行的验证、认证活动。

透明性保障:告知与标识

第31条有三类义务,各自对象不同。

款 对象 义务 施行令第23条
① 事先告知 拟提供使用高影响或生成式AI的产品、服务时 事先告知用户该产品、服务基于相关AI运行 在产品、合同、说明书、服务条款中注明,屏幕或终端显示,提供场所公示,或部长认可的方法,任选其一
② 输出标识 提供生成式AI或相关产品、服务时 标识输出由生成式AI生成 人类可识别或机器可读方式;采用机器可读方式时,至少一次通过文字、语音等说明生成事实
③ 难以与真实区分的输出 通过AI系统提供难以与真实区分的虚构声音、图像、视频等时 以用户可明确识别的方式告知或标识;艺术或创意表达可采用不妨碍展示与欣赏的方式 采用易于确认的方法,考虑主要用户年龄及身体、社会条件

例外(施行令第23条第4款)有三种,适用时可以全部或部分不适用:服务名或界面文字等已明确体现高影响、生成式AI使用事实;仅供经营者内部业务使用;部长告示规定的情形。截至核对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未确认第三类告示。

政府透明性指南区分输出仅在服务环境内提供与经下载、分享导出外部。服务内可灵活采用界面提示、标志等,交互服务认可使用前提示或界面标志。导出外部的输出,应使用人可识别水印等标识,或先用文字、语音说明,再附元数据等机器可读标识。难以与真实区分的生成物(深度伪造等)须采用人可明确识别的标识;艺术、创意表达则可依第31条第3款后段采用不妨碍展示与欣赏的方法。

安全性保障义务

第32条适用于训练累计计算量达到施行令标准的系统。施行令第24条第1款要求同时满足三项标准。

  1. 训练累计计算量达到10的26次方次浮点运算以上。
  2. 采用当前AI技术中最尖端技术构建并运行。
  3. 风险可能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基本权利产生广泛而重大影响。

适用经营者须识别、评估、缓解全生命周期风险,建立监测和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向部长提交履行结果。累计计算量具体算法与履行方式交由部长告示规定,截至核对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尚未确认关联告示。施行令第33条规定,以2026年1月1日为基准,每3年重新审查适用标准。

这项义务与大多数企业无关。须记住,超过计算量单一标准并不足以适用,且该制度独立于高影响AI制度。

境内代理人

在韩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人工智能经营者,只要符合施行令第29条所定标准中的任意一项,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韩国境内代理人,并向部长申报(第36条)。

标准 内容
总营收 上一年(法人为上一会计年度)营收至少1万亿韩元
AI服务营收 AI服务部门上一年营收至少100亿韩元
用户数 截至上一年末的前三个月,韩国境内日均用户至少100万人
处罚记录 曾因第43条第1款第3项(不履行停止、纠正命令)受罚款处罚

营收按上一年(上一会计年度)平均汇率换算韩元判断。境内代理人代理提交履行结果、请求高影响确认、协助履行责任(含核查文件时效性与准确性)。代理人须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其在相关业务中违法时,视为指定该代理人的经营者所为。

执法:事实调查、纠正命令、罚款与指导期

事实调查(第40条):部长发现或得知涉嫌违反第31条第2、3款(标识)、第32条第1、2款(安全性)、第34条第1款(高影响责任),或收到举报、投诉时,可要求提交资料或调查,也可安排进入办公室调查。认定违法时,可命令为停止或纠正所需的措施。

罚款(第43条)上限为3000万韩元,事由仅三项。施行令附表2金额如下(单位:万韩元)。

违规行为 第1次 第2次 第3次及以上
未履行第31条第1款事先告知 500 1,000 1,500
未依第36条第1款指定境内代理人 2,000 2,000 2,000
未履行第40条第3款停止、纠正命令 1,000 2,000 3,000

违规次数按最近2年因相同行为受罚计算。中小企业、风险创业企业、小商户、轻微疏忽或错误、认可其纠正努力等情形,可减轻二分之一以内(欠缴者除外);违规严重或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可加重二分之一以内,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违反输出标识义务(第31条第2、3款)本身并非罚款事由。经过事实调查收到纠正命令后,未遵守命令才构成罚款事由。

参考

指导期是政府方针。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表示,将配合法律开始施行,就事实调查与罚款相关事项实行至少一年的指导期;只有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侵害人权等重大社会问题的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开展事实调查(2026年1月21日公布)。这属于政府方针,并不是法令条文。截至核对日期,指导期的结束日期尚未公布。即使仍处于指导期,法律规定的义务本身也已经生效。

判断服务是否负有义务

本章技能目标是“判断服务是否负有义务”。对每项功能重复以下流程。

  1. 功能拆分:按用户可见功能拆分服务。同一应用有咨询聊天机器人、推荐、图像生成,便分三行。
  2. AI适用性:判断各功能是否为AI系统、是否为生成式。
  3. 地位:确定公司对该功能属于开发经营者、利用经营者,还是仅作工具使用而不提供服务的用户。
  4. 适用范围:核对是否影响韩国市场与用户、是否符合国防安保除外。
  5. 透明性:生成式或高影响适用第31条第1款事先告知;生成式适用第2款标识;难以与真实区分的输出适用第3款。审查施行令第23条第4款例外。
  6. 高影响:记录法定领域与重大影响风险的事先审查。模糊时考虑请求确认。适用时整理第34条责任、第35条影响评估努力义务及附表1认可。
  7. 安全性:确认是否同时满足施行令第24条三项标准。
  8. 境内代理人:境外经营者核对施行令第29条标准。
  9. 分列不确定项:未能定论者分别写为“法务审查”“考虑向部长请求确认”“等待告示确定”。

深入阅读

功能拆分与变更管理

义务判断并非上线时做一次即可。同一模型改变用途就可能改变结论:内部文档摘要模型改用于客户贷款咨询,内部业务例外消失,也可能进入法定领域。利用经营者若显著改变原本已由开发经营者履行责任的高影响系统用途,施行令第27条第3款的履行认可也会消失。

因此,判断表最好预先列明“会改变结论的变更”,典型包括目标用户(成人变为儿童)、输出形式(文本变为逼真视频)、决策方式(参考资料变为自动决定)、分发路径(服务内提供变为导出外部)。策划书出现这些变更时,应重开判断表。

与其他法律重叠时

单项AI服务同时涉及多部法律很常见。例如贷款审查AI,可能同时涉及基本法高影响责任、《信用信息法》说明义务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动化决策应对。施行令附表1为减少重叠,将其他法令的部分措施认作基本法措施的履行。

但认可是逐项进行的。贷款审查若遵守《信用信息法》第35条之2说明义务,并建立第36条之2第1款的履行程序,则认可第2项(说明方案);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责任,则认可第3项(用户保护方案)。第1、4项并不会自动解决。履行表须逐项记录认可依据或单独履行计划,才能显出空白。

工作场景

向海出行:班车调度AI与咨询聊天机器人

运营跨区域通勤班车的“向海出行”正准备两类AI。第一类根据实时交通情况和预约需求,自动调整班车发车间隔与路线;第二类是回答预约、退款问题的咨询聊天机器人。调度系统由公司自行开发,聊天机器人则通过API使用海外开发商的模型。

合规人员将功能分两行。在调度系统中,公司既是开发经营者也是提供方,可能影响乘客和道路使用者安全,因而可能涉及第2条第4项h目(交通工具主要运行与运营)。争议是:“车辆由人驾驶,调度和路线决定算‘主要运行’吗?”

团队内部有人提出:“既然不是自动驾驶,就不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但h目广泛涵盖交通工具与交通体系的主要运行、运营,这种说法不能成为排除适用的依据。另有人认为“只要涉及交通,就一定是高影响人工智能”,但这一观点遗漏了“重大影响”这一要件,因此同样没有被采纳。负责人保留了事先审查的记录,准备向部长提出确认请求,并起草了风险管理方案与管理监督者指定文件,以便为可能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的情况作准备。他还注明,施行令附表1中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认证的视同履行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的车辆,因此需要另行履行相关措施。

在聊天机器人服务中,公司属于利用经营者。用户进入咨询界面时,系统会告知这是AI咨询,即事先告知;对话窗口内也设置了AI标识,即服务内的输出标识。退款决定则由客服人员最终确定。判断表最下方写着:“调度系统:主管部门答复前,按高影响人工智能开展合规准备”“即使处于指导期,义务本身也已经生效”。

河蓝电商:一家公司,三种结论

时尚商城“河蓝电商”有三项AI功能:商家上传照片后,生成式AI生成并发布商品描述;客户上传本人照片后,系统合成逼真试穿图(客户可将图附在评价中);人事团队订阅外部HR平台的简历评估工具用于自身招聘。

法务分别判断。商品描述生成是公司向商家提供的生成式AI服务,因此在商家界面事先告知,并审查发布文字的标识方法。针对“商家经常修改文字”的反驳,公司不自行设定“修改就去掉标识”,而是依据指南和法务审查确定标准。

虚拟试穿可能生成难以与真实区分的图像,或适用第31条第3款。公司在结果图上加人可明确识别的标识,并确保其他用户看到评价附图时标识不会消失。因涉及客户脸部照片,也启动第3章个人信息审查。

讨论时间最长的是招聘工具。制作并提供工具的是HR解决方案公司,河蓝电商则是将工具用于自身招聘的一方。负责人确认,第34条的责任针对的是提供高影响AI的经营者,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向解决方案公司索取了事先审查结果与履责资料。他也另外整理了河蓝电商直接对求职者承担的义务。如果未经实质性人工介入,就决定在简历筛选环节淘汰申请人,会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7条之2规定的自动化决策。因此,公司调整了程序:人事人员不能只流于形式地确认AI分数,而应结合其他评价因素审查,并能够改变结果。对照前文的人工智能价值链定位表,河蓝电商更接近将工具用于自身业务的用户;但对于高影响责任,能否得出相同结论,尚无官方解释,因此负责人将其保留为“法务审查事项”。

易错点

  1. “不是高影响就没有本法义务。” 第31条事先告知与标识也适用于生成式AI。
  2. “只有开发模型的公司有义务。” 用他人模型提供服务的利用经营者也是人工智能经营者。
  3. “法定领域使用就必然高影响。” 还须满足重大影响、风险可能性要件。
  4. “高影响必须做影响评估。” 条文是“应努力”;但国家机构等须优先考虑已评估产品。
  5. “违反标识义务立即罚款。” 事由只有未事先告知、未指定境内代理人、不履行停止或纠正命令三项。
  6. “有商业秘密就不用公示履责内容。” 只能排除属于商业秘密的事项。
  7. “超过10的26次方运算量就适用安全义务。” 还须尖端技术及广泛重大风险,三项同时满足。
  8. “指导期内还没有义务。” 指导期是事实调查和罚款实施方针,义务条款已生效。

要点速览

项目 核心
施行 2026年1月22日施行(制定法律第20676号);现行法律第21311号(2026年7月21日施行),施行令总统令第36580号(2026年8月20日施行)
经营者 开发经营者与利用经营者;仅作工具的用户不属透明性义务对象(指南)
适用范围 境外行为有韩国影响也适用;仅为国防安保目的执行指定业务者除外
高影响 领域(a~k目)+重大影响或风险可能性;须事先审查,请求确认可选(30天,可延一次30天,10天内提出异议)
责任 第34条6项;第1~4项主要内容公示(可排商业秘密)、依据文件5年保存、利用经营者履行认可、附表1
影响评估 努力义务、7项内容、体现弱势群体、国家机构等优先考虑
透明性 ①事先告知(高影响、生成式)②输出标识(生成式)③难以与真实区分输出的明确告知或标识;3类例外
安全性 10的26次方+尖端技术+广泛重大风险,三项同时满足
境内代理人 总营收1万亿韩元、AI营收100亿韩元、日均100万用户、未履纠正命令受罚记录,任一项
处罚 罚款不超3000万韩元、3项事由;指导期为政府方针,未公布结束日期

查阅官方文档

自测

2-1. 写出《人工智能基本法》的施行日和制定法律编号,说明2026年1月修订法中哪些内容的施行日期因条款而异。

2-2. 按约束力区分法律、施行令、告示与指南,并写出截至核对日哪一层状态尚不确定。

2-3. 一家公司通过API使用外部模型,向普通消费者销售文档初稿生成功能。按款整理其第31条义务;若有不适用款项,说明理由。

2-4. 写出高影响AI的两个要件,用一句话说明属于法定领域却可能不属高影响的情形。

2-5. 经营者已经请求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但对收到的答复有异议时,应当采取哪些程序?请依次写出各个步骤,并注明每一步的期限。

2-6. 写出施行令第27条要求公示的四项内容与文件保存期,区分以商业秘密为由可以做与不能做的事。

2-7. 写出违反输出标识义务的经营者最终受罚前的执法步骤,并注明条文。

2-8. (设计)设想一个含两项生成式功能及一项可能涉及法定领域功能的服务,应用本章九步流程制作判断表,单列不确定事项。

实操练习

练习

按功能划分的AI基本法义务判断表(60分钟)

  1. 按用户可见单位列出服务(可虚构)的AI功能。
  2. 各功能写明AI适用性、是否生成式、公司地位(开发经营者、利用经营者、用户)、是否境外经营者。
  3. 记录第31条①②③、第33~35条、第32条、第36条的适用情况与法律、施行令依据。
  4. 将未定项分别汇总为“法务审查”“考虑请求确认”“等待告示确定”。

完成标准: 所有功能均有条文依据,不确定项另列清单,表首注明“学习用途,不替代法律判断”。

练习

制定告知与标识设计方案(45分钟)

  1. 选择一个生成式功能,将用户旅程分为注册、首次使用、查看结果、下载分享四步。
  2. 各步写明事先告知与输出标识的位置和形式(界面文字、标志、水印、元数据)。
  3. 判断是否可能生成难以与真实区分的输出;若是,写明考虑主要用户年龄与条件的标识方法。
  4. 拟适用施行令第23条第4款例外之处,写明依据。

完成标准: 四步均有告知标识方法,区分服务内提供与外部导出,适用例外处附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