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个人信息与AI
学习目标
- 将AI生命周期各阶段(收集、清理、训练、推理、记录、销毁)理解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处理”,关联各阶段目的与依据。
- 比较收集使用依据、追加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正当利益,选择训练数据的处理依据。
- 说明敏感信息、唯一识别信息、假名信息和匿名信息的要件及禁止义务。
- 将委托、第三方提供和跨境传输规则应用于外部AI服务。
- 设计应对流程,落实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说明请求及公开义务。
引言
设想公司客服负责人提议:“积累了好几年咨询记录,用来训练公司专用客服模型吧,反正是我们的数据。”这句话隐藏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会问的所有问题:记录为何收集,训练是否属该目的,是否混有健康信息或居民登记号码,受托训练的外部公司如何处理数据,服务器在哪个国家,完成的模型是否会在无人介入时对客户作出决定。
“我们的数据”是所有权语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讲的是处理。如何以何种目的、依据和保护措施处理信息主体托付的信息,是本章的核心。
本章也纳入了2026年9月11日施行的修订法与施行令变化。按AI生命周期,先建立处理原则和依据,再介绍追加使用、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假名与匿名信息;随后阅读外部AI所涉委托、第三方提供、跨境传输、自动化决策、信息主体权利和泄露通知,最后整合为判断流程。
核心概念
从AI生命周期理解“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理包括收集、生成、关联、联动、记录、存储、持有、加工、编辑、检索、输出、更正、恢复、使用、提供、公开、销毁及类似行为(第2条第2项)。AI所有阶段都是处理。
| 阶段 | AI中的表现 | 处理行为 | 核对内容 |
|---|---|---|---|
| 收集 | 服务使用记录、网络公开资料、合作方数据 | 收集 | 收集目的与依据 |
| 清理 | 去重、标注、假名化 | 加工、编辑 | 最小化、过滤敏感信息 |
| 训练 | 预训练、微调、生成嵌入 | 使用、生成 | 是否在最初目的范围内 |
| 推理 | 输入提示词、结合内部文档检索 | 使用、检索、输出 | 输入范围与外部传送 |
| 记录 | 对话日志、质量评估记录 | 记录、存储、持有 | 保留期限与访问权限 |
| 销毁 | 删除日志、废弃数据集、更换模型 | 销毁 | 无法恢复的销毁、其他法令要求的保留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个人信息处理指南》(2025年8月)将生命周期分为目的设定、战略制定、训练开发、应用管理四阶段,建议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CPO)为核心建立治理。上表将这一流程进一步拆为实务行为。
处理原则
第3条设八项原则,与AI尤其相关的如下。
- 明确目的,仅以合法正当方式收集目的所需的最少信息(第1款)。
- 在目的必要范围内处理,不用于其他目的(第2款)。
- 在目的必要范围内保障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第3款)。
- 根据风险程度安全管理,并公开隐私政策等,保障信息主体权利(第4、5款)。
- 采用尽量减少隐私侵害的方法处理(第6款)。
- 若匿名或假名即可达成目的,可匿名则匿名,否则采用假名(第7款)。
第7款是训练数据设计的起点。“模型性能需要原始数据”本身不是依据,须先解释为何匿名或假名不能达成目的。
选择处理依据
第15条第1款规定了收集个人信息并在收集目的范围内使用的七类依据: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或履行法令义务;公共机构履行主管业务;合同订立履行;明确紧迫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明显优先于信息主体权利、具有相当关联且不超合理范围);公共卫生等紧急需要。
不同AI阶段可以适用不同依据。
| 目的 | 常审查的依据 | 注意 |
|---|---|---|
| 回答客户请求的推理 | 合同订立履行 | 仅输入答复所需范围 |
| 改善同一服务质量的训练 | 最初目的范围、追加使用 | 记录与目的关联性的判断 |
| 新服务模型训练 | 同意、假名信息特例 | 不同于最初目的 |
| 用公开网页资料训练 | 正当利益 | 委员会指南的三个要件 |
| 履行法令义务(如侦测欺诈交易) | 法令义务 | 相关法令范围 |
同意不是万能钥匙。取得同意时,须告知目的、项目、保留期限、拒绝权与不利后果(第15条第2款),允许拒绝,范围改变则重新取得同意。大规模训练数据往往难以事后征求同意,因此也应审查其他依据。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最低必要范围以外的信息(如为训练额外收集),而拒绝提供服务(第16条第3款)。
追加使用与目的外使用
追加使用(第15条第3款)指在与最初收集目的合理相关范围内,考虑对信息主体是否不利、是否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后,无需同意而使用。施行令第14条之2规定四项考虑因素。
- 是否与最初收集目的相关。
- 根据收集情境或处理惯例,是否可以预见追加使用。
- 是否不当侵害信息主体利益。
- 是否采取假名化、加密等安全措施。
追加使用持续发生时,应在隐私政策公开判断标准,并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检查是否依标准使用(施行令第14条之2第2款)。定期重新训练模型就属于此类。
目的外使用(第18条)则不同。超出收集目的原则上禁止,须符合另行同意、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等例外。打比方,追加使用像在同一房屋内改变房间用途,目的外使用则像搬到另一栋房子。即使换房间,也应在人们不会意外的范围内(可预见性)。
公开个人信息与正当利益
网页公开内容并非可以无限制用于训练。公开信息若能识别个人,仍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人工智能开发与服务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指南》(2024年7月)探讨以第15条正当利益条款作为AI训练依据,并提出三个要件。
- 目的正当性:AI开发目的是否正当。
- 处理必要性:为该目的处理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必要、相当相关且在合理范围内。
- 具体利益衡量: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是否明显优先于信息主体权利。
指南同时列出技术、管理安全措施与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方案,说明企业可按特性自主选择措施组合。指南属于解释和建议,不是法令,故备忘录应注明其为“参考指南进行的利益衡量”。
敏感信息、唯一识别信息与居民登记号码
敏感信息(第23条)是指与思想和信念、加入或退出工会及政党、政治观点、健康、性生活等有关的信息,以及施行令所规定的信息。施行令第18条进一步列入基因信息、犯罪记录资料、种族与民族信息,以及关于个人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并以识别特定个人为目的,通过一定技术手段生成的信息。属于这一类的并不是脸部照片本身,而是为了识别个人而提取出的脸部特征值。
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处理,仅在与其他处理同意分开取得同意,或法令要求、允许时才能处理,并须采取防止泄露等安全措施。
唯一识别信息(第24条)是依据法令赋予、用于唯一区分个人的识别信息;对居民登记号码(第24条之2)的处理,限制则更加严格。只有在法律、总统令等具体要求或允许处理,明确为保护生命、身体、财产等紧迫利益所必需,或者属于委员会公告规定的类似情形时,才能处理居民登记号码,而且必须加密保管。客户常常会自行在咨询对话或自由文本输入框中填写这些信息,因此应在训练之前,设置通过模式检测将其过滤掉的步骤。
假名信息特例
假名化是删除部分信息、替换部分或全部等,使无附加信息便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处理(第2条第1项之2)。所得假名信息仍为个人信息(第2条第1项c目)。可比作钥匙另存的上锁箱子,而匿名信息则像根本没有钥匙的箱子。
| 条文 | 内容 |
|---|---|
| 第28条之2 | 为统计、科学研究、公益档案保存等可无需同意处理假名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时,不得包含可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
| 第2条第8项 | 科学研究:应用科学方法开展的技术开发与验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私人投资研究等 |
| 第28条之3 | 不同处理者的假名信息结合由指定专业机构执行;导出外部须先假名化或匿名化,再获专业机构负责人批准 |
| 第28条之4 | 附加信息分离保管等安全措施,可另设处理期限,制作保存处理记录(销毁后至少3年) |
| 施行令第29条之5 | 假名信息与附加信息分离保管,分开访问权限,记录项目(目的、项目、使用明细、接收者、处理期限等) |
| 第28条之5 | 禁止为识别特定个人而处理;产生可识别信息时立即停止,及时收回销毁 |
| 第28条之7 | 对假名信息不适用收集来源通知、使用提供明细通知、营业转让通知、泄露通知(第34条第1、2款)、查阅、传输请求、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条款 |
AI开发可能符合科学研究中“技术开发与验证”,因此常审查假名信息特例。但该特例是否也免除敏感信息的独立要求,仍须另行审查;若训练模型或输出能够重新识别特定个人,就会触发第28条之5的停止、销毁义务。
匿名信息与重新识别风险
合理考虑时间、成本、技术等后,即使使用其他信息也无法再识别个人的信息,不适用本法(第58条之2),即匿名信息。标准不是“目前本公司能否识别”,而是结合合理可取得的其他信息后能否识别,与第2条第1项b目对结合容易程度的判断思路相同。
在AI中,重新识别风险主要出现在两个位置。数据集阶段,罕见属性的组合,如年龄、所在社区和职业,可能暴露个人身份;模型阶段,则可能原样复现训练中出现的语句。合成数据或加入统计噪声等技术可以降低风险,但结果是否构成匿名信息,必须依据重新识别可能性的评估,而不能只看技术名称。
委托、第三方提供与供应商自主使用
向外部AI服务输入个人信息前,须先确定关系。
| 关系 | 谁的目的 | 法律要求 |
|---|---|---|
| 业务委托(第26条) | 代委托方(本公司)处理业务 | 以文件规定禁止目的外处理、保护措施等,公开委托业务与受托方,培训监督受托方。受托方不得超范围使用提供,再委托须经委托方同意 |
| 第三方提供(第17条) | 接收方为自身目的使用 | 同意或法定依据;征求同意时告知接收方、目的、项目、期限、拒绝权 |
| 供应商自主使用 | 供应商为模型改进等自身目的使用 | 超出委托范围,不能仅以委托解释 |
打个比方,委托处理就像把衣服交给洗衣店,向第三方提供则像把衣服送给别人。如果洗衣店把受托清洗的衣服当作自己的衣服穿出去,就不再只是替人保管和清洗。因此,需要核对第1章提到的“不用于训练”承诺与DPA。只有供应商承诺不把客户数据用于自身模型训练,才可以将这种关系解释为委托处理。受托方亦准用关于收集与使用、敏感信息、跨境传输等多项条款(第26条第8款),所以受托方也必须按照相同标准处理个人信息。
跨境传输
向境外提供(包括被查询)、委托处理、保管个人信息,均属传输(第28条之8第1款),原则上禁止,须符合下列之一。
- 就跨境传输取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
- 法律、条约、国际协定有特别规定。
- 为与信息主体订立履行合同而有必要委托处理或保管,并在隐私政策公开或通过邮件等告知传输项目、国家时间方式、接收方、使用目的保留期限、拒绝方法等。
- 接收方取得委员会告示规定的认证,并完成所有必要措施。
- 委员会认可目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保护水平与本法实质等同。
跨境传输须采取安全、投诉处理、争议解决等保护措施,并事先与接收方协商写入合同(施行令第29条之10)。接收方再转至第三国也准用相同规定(第28条之11)。委员会发现违法或重大受害风险可命令停止传输,处理者可在7天内提出异议(第28条之9)。
如第1章所述,“韩国存储”不同于“韩国处理”。使用境外推理API,无论存储位置如何,都可能构成境外委托处理。
自动化决策
信息主体可拒绝通过完全自动化系统(包括AI系统)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且对自身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第37条之2第1款)。但依据同意、法律特别规定或法令义务、合同订立履行作出的决定,不认可拒绝权。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基本法》第20条作出的自动化处分,不在本条自动化决策范围内。
即使在没有拒绝权的情况下,信息主体仍然可以要求说明等(第2款)。处理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必须采取不予适用该决定、通过人工介入重新处理、提供解释说明等必要措施(第3款)。此外,作出决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都应公开,让信息主体能够方便地查阅(第4款)。
| 施行令 | 内容 |
|---|---|
| 第44条之2 | 信息主体可要求说明决策标准、处理过程,并审查能否反映其意见(如补充个人信息) |
| 第44条之3 | 拒绝时不适用决定,或人工介入重处理后通知结果。要求说明时,须简明且有意义地说明结果、主要个人信息类型及其影响等主要标准、处理程序。30天内处理,有正当理由可延长两次,每次30天 |
| 第44条之4 | 在网站等公开作出决策的事实、目的、对象范围,主要个人信息类型与决定关系,考虑因素及处理程序,处理敏感信息或未满14岁儿童信息时的目的与项目,拒绝及要求说明的方法 |
关键在“完全自动化”。人实质审查并有权更改结果时,可能不属本条决策;形式确认不是实质介入。委员会告示《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处理者措施标准》附表也将人事决策者仅形式核对系统分数便决定不录用,列为自动化决策示例(参见第4章自动化偏见)。即使决定没有重大影响,也适用说明请求与标准公开。《人工智能基本法》第3条第2款亦确立原则:受影响者应能在技术与合理可行范围内,获得对最终结果所依据主要标准与原理的清晰、有意义说明。
信息主体权利、泄露通知与影响评估
AI系统也必须回应查阅(第35条)、更正和删除(第36条)、停止处理(第37条)请求。如果是施行令规定的适用处理者,也必须回应符合要求的信息传输请求(第35条之2)。由于数据分散在原始存储库、检索索引、对话日志、训练数据集、备份等位置,应预先确定收到请求后要查找哪些存储。训练结束后,仅从模型中删除某位个人的信息,在技术上可能很困难。因此,组织应能说明如何结合训练集删除、重新训练周期和输出阶段拦截来设计应对措施。
泄露通知(第34条)经2026年修订强化。获悉泄露等后须及时通知信息主体(施行令为72小时内);涉及至少1000人、敏感或唯一识别信息、外部非法访问的泄露,须72小时内向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申报。新增第34条第2款要求即使仅有泄露等可能性也通知。例如处理系统遭非法访问,疑似泄露但难确定涉及谁,应自获悉访问起72小时内通知所有可能涉及的信息主体(未知联系方式等正当理由时,可改在网站公示至少30天),事实确定后追加通知(施行令第39条之2、之3)。修订适用于2026年9月11日以后获悉的情形。
个人信息影响评估(第33条)是公共机构承担的义务。在建立或变更以下个人信息文件集时,须委托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包含至少5万人敏感信息或唯一识别信息的文件集、关联后涉及至少50万人的文件集、涉及至少100万人的文件集等(施行令第35条)。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相同框架进行自主检查。
判断AI训练与推理数据处理是否合法
本章技能目标是“判断AI训练与推理数据处理是否合法”。按以下顺序写审查备忘录。
- 数据清单:写数据集名称、项目、信息主体范围、规模、来源、最初收集目的与依据。
- 新目的:说明用于训练还是推理、同一服务改进还是新服务。
- 过滤特殊信息:核对敏感信息、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码、儿童信息,确定删除或单独依据。
- 最小化:先审查能否以匿名或假名达成目的(第3条第7款)。
- 选择依据:在最初目的范围、追加使用(四项因素)、假名特例、正当利益(公开信息)、新同意中选择,并写理由。
- 关系与位置:外部服务注明是委托还是提供、是否跨境传输、依据与公开项目。
- 结果使用:判断是否用于对个人的完全自动化决策;若是,设计第37条之2应对措施。
- 权利与销毁:确定查阅删除请求范围、保留期限、销毁方式。
- 标注:备忘录首部写“法律审查前草案”及日期。
深入阅读
内部检索与RAG:权限和删除须同步
**检索增强生成(RAG,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是查找与问题相关的内部文档,一同输入模型生成回答。容易误以为不训练就无个人信息问题,实际上它新增了存储(检索索引、嵌入向量)和查询路径。
首先,权限必须同步。如果原始文档权限在建立索引时丢失,或调岗、离职改变了权限而索引仍未更新,无权阅读人事记录的员工,也可能通过向AI提问获取内容。Microsoft说明Copilot只展示用户至少拥有查看权限的数据,这也意味着原有权限混乱会如实暴露。其次,删除也必须同步。原始存储已删除文档,但索引和缓存仍保留时,不能声称已完成删除请求。应确定原文变更反映到索引的周期和确认方法。
模型中的个人信息
已经训练的模型可能几乎原样复现部分训练数据,例如罕见出现的电话号码或语句。应对可分为三层:训练前过滤标识符并减少重复;训练期间考虑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等加入统计噪声的隐私保护训练;输出阶段拦截居民登记号码、电话号码等模式,并定期检查针对模型的信息提取尝试。
假名数据训练的模型若输出可识别个人信息,可能触发第28条之5第2款停止、收回、销毁义务,故应预先准备回滚、重训练等模型层面的计划。
2026年修订对AI运营的影响
2026年9月11日施行修订带来四点变化。第一,新增泄露可能性通知,不能以“仍在核实”为由拖延,因此对话日志存储的入侵应对流程应设置72小时时钟。第二,雇主或代表作为最终责任人,须采取提供专业人员、预算支持等统筹管理措施(第30条之3)。第三,一定规模以上处理者指定、变更、解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须经董事会决议并向委员会申报(第31条第3款,规模标准见施行令)。第四,自受课征金处分起未满3年,再次违反同一项规定(各次均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违法导致至少1000万人受害等,可处总营收10%以下课征金(第64条之2第2款)。
工作场景
汇众精密:制作内部人事助手
有1800名员工的中型制造商“汇众精密”计划制作内部AI助手,回答休假规定、工资明细、福利问题。拟将人事规章、员工休假记录、工资信息、病假记录加入检索索引,再用境外云区域模型API生成回答。
个人信息负责人先分类数据。规章本身非个人信息;休假工资记录是为履行劳动合同处理的个人信息,回答本人问题可解释在最初目的范围内。问题在病假记录:含病名记录属健康敏感信息。负责人决定仅索引病假“天数”,不纳入诊断内容,因为回答问题不需要诊断名。
开发团队建议将全部记录放入一个索引,再在指令中写“只回答本人信息”。负责人没有接受这一方案,因为文字指令不能替代访问控制。最终改为在检索阶段按提问者的员工编号进行过滤,确保传入模型的只有该员工本人的记录。
使用境外服务区域属于跨境委托处理。负责人先确认,这属于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委托处理,然后依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在隐私政策中公开传输项目、目标国家、传输时间与方式、接收方及其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保留期限,以及拒绝的方法、程序和后果。他还核对委托合同中是否包含不用于训练与再委托同意条款。公司决定在30天后删除对话日志;员工提出查阅或删除请求时,处理程序应核查原始记录、索引、对话日志这三处。备忘录中还另列一项:“是否需要事先与劳动者代表协商,须交由劳动事务审查。”
智温:以学习者语音开发发音评分模型
面向成人的语言学习应用“智温”,计划使用学习者录制的发音练习语音,进一步改进发音评分模型。语音最初为“提供发音反馈”而收集,服务条款中注明“改善服务”。其中有些班级会根据评分结果,自动决定学习者下一阶段的课程分配。
负责人先判断语音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因为可以凭声音和录音中说出的姓名识别个人,所以属于个人信息。接着审查是否属于敏感信息。施行令第18条第3项要求信息是为了识别特定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发音评分的目的不是识别说话人,因此判断为:只要评分模型不生成用于识别说话人的特征值,就不满足该项要件。不过,负责人注明了一个会改变结论的条件:“日后增加说话人认证功能时,必须重新判断。”
在处理依据方面,负责人比较了追加使用和假名信息特例。训练是为了提高同一服务的反馈质量,因此认为与最初目的关联很强,而且学习者能够预见,选择追加使用作为依据。同时,剪除录音中说出姓名的片段,将账户标识替换为假名键。由于每季度都会重复训练,决定在隐私政策公开判断标准。对于另行征求同意的提议,也一并记录了如果同意率低,数据可能偏向特定群体的问题。
自动课程分配被认为不易构成对权利义务的重大影响,但说明请求不受重大性限制,因此设置学习者提出异议后由教师重新评估的渠道。
易错点
- “假名化后就不是个人信息。” 假名信息仍是,匿名信息才不适用法律。
- “训练属内部使用,不算处理。” 使用、加工、生成也都是处理,须有依据。
- “公开信息可以任意训练。” 能识别个人仍为个人信息,须有正当利益等依据和安全措施。
- “不在服务器存储就非跨境传输。” 查询和委托处理也属传输。
- “基于合同作出的自动化决策,就没有任何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未获认可的只是拒绝权;对于信息主体提出的说明请求,处理者仍然有义务作出回应,也仍然有义务公开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标准。
- “敏感信息一次普通同意即可。” 须与其他处理同意分开取得。
- “签了委托合同,供应商训练也算委托。” 为自身目的使用会超出委托范围。
- “泄露确定后才须通知。” 2026年修订新增仅有可能性也须通知的情形。
要点速览
| 主题 | 核心 |
|---|---|
| 处理 | 收集至销毁,AI全部阶段均属处理(第2条第2项) |
| 原则 | 明确目的、最小收集、目的内处理,优先匿名、其次假名(第3条第7款) |
| 依据 | 第15条①七类;追加使用依施行令第14条之2四因素,持续则在隐私政策公开 |
| 公开信息 | 正当利益三要件(目的正当、必要、利益衡量),指南属建议 |
| 敏感信息 | 单独同意或法令依据,含识别目的生物特征值 |
| 假名信息 | 仍是个人信息;统计、科学研究、公益档案保存;分开保管;记录在销毁后保存3年;禁止重新识别 |
| 匿名信息 | 合理使用其他信息仍不能识别者,不适用法律 |
| 委托与提供 | 委托为本方目的,提供为接收方目的;供应商自身训练不属委托 |
| 跨境传输 | 提供、委托、保管均包括;五类依据;保护措施写入合同 |
| 自动化决策 | 完全自动处理作出的决定;重大影响有拒绝权(同意、法令、合同例外),说明与标准公开不受重大性限制,30天 |
| 泄露 | 通知申报72小时,2026年新增可能性通知 |
查阅官方文档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第17、18条、第23、24条、第24条之2、第26条、第28条之2~11、第34条、第37条之2、第58条之2。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4条之2、第18条、第29条之5、第29条之10、第39~40条、第44条之2~4。
- 韩国政策简报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制定AI训练使用“公开数据”处理标准:正当利益三要件与安全措施。
- 韩国政策简报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公布生成式AI开发应用“个人信息处理标准”:生命周期四阶段和CPO中心治理。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指南原文及假名信息处理指南。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人工智能基本法第3条:受影响者的说明原则。
自测
3-1. 用一句话写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7款对训练数据设计提出的要求,并说明在主张必须使用原始数据之前,需要先展示什么。
3-2. 写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4条之2第1款的四项考虑因素,并说明同条第2款要求进行哪些公开和检查。
3-3. 写出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在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指南中提出、用作正当利益判断框架的三项要件,并说明该指南与法令在文件性质上有何不同。
3-4. 写出施行令第18条补充列入敏感信息的四类信息,并解释身体、生理、行为特征相关信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属于敏感信息。
3-5. 外部AI供应商把受托处理的客户数据用于自身模型改进,会产生什么问题?请依据业务委托和向第三方提供的区别加以解释。
3-6. 当信息主体要求对自动化决策作出说明时,处理者提供的说明必须包含哪些要素?请同时写出处理期限。
3-7. (设计)绘制客户问答AI的数据流:收集、检索索引、外部模型调用、对话日志、销毁,并列表注明各阶段处理依据、保留期、是否跨境传输。
实操练习
练习
AI数据流图与处理依据备忘录(50分钟)
- 选一个AI功能(可虚构),列表画出数据经过的六阶段:收集、清理、训练或索引、推理、记录、销毁。
- 各阶段注明处理项目、目的、依据条文、保留期、有权访问者、外部传送(含是否境外)。
- 标出可能混入敏感信息、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码之处,写过滤方法。
- 汇总依据不明单元格,整理为“法律审查问题”。
完成标准: 六阶段均有依据条文与保留期,至少标出一处特殊信息,备忘录首部写明“法律审查前草案”。
练习
编写自动化决策公开说明(40分钟)
- 设想一个无人介入决定个人相关结果的功能。
- 起草网站公开说明,完整包含施行令第44条之4的五项公开内容。
- 用五行写收到拒绝或说明请求后的内部流程(受理、重处理负责人、30天期限、延期通知)。
完成标准: 五项公开内容齐全,无术语也能让信息主体理解,内部流程注明期限与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