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名信息 |
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前提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假名化处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可未经同意用于统计编制、科学研究、公益性记录保存等处理,但严禁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处理 |
| 假名化 |
删除或替换部分个人信息,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前提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处理 |
| 虚拟人物 |
基于人工智能等制作的难以与真人区分的虚拟人物。若进行推荐与代言,必须公开其为虚拟人物 |
| 个人信息处理者 |
出于业务目的为运行个人信息文件而自行或通过他人处理个人信息者 |
| 交易关系例外 |
使用通过交易直接获取的联系方式,在交易结束后6个月内对同类财物进行广告宣传时免除事前同意的韩国《信息通信网法》规定 |
| 虚假·夸大广告 |
与事实不符或过分夸大事实所进行的标示·广告 |
| 检验力 |
在实际存在差异时检出该差异的概率。1−β |
| 经济利害关系 |
广告主与推荐人之间的现金、产品、礼品卡、积分、折扣、雇佣等对价关系 |
| 固定样本检验 |
设计为仅在达到预定样本量时判定一次的检验。中途查看并做决定会导致错误率上升 |
| 妨碍公平交易性 |
标示·广告妨碍消费者做出合理购买决定的可能性 |
| 广告 |
经营者通过报纸、广播、电信等向消费者广泛告知或展示有关商品事项的行为 |
| 广告性信息 |
出于营利目的劝诱销售财物·服务的信息。即使经过个性化处理,其属性依然相同 |
| 欺瞒性广告 |
以隐匿、遗漏或缩小事实的方法所进行的标示·广告 |
| 基线 |
作为对比起点的当前绩效。用于样本量计算与判定基准 |
| 遗漏 |
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从一开始就未予说明或漏掉的情形 |
| 多重比较 |
同时对多个组对进行比较。偶然得出显著结果的可能性会增大 |
| 对照组 |
接收既有内容的群体。作为与处理组对比的基准 |
| 撤回同意 |
收回此前所做接收同意的意思表示 |
| 评分量表 |
将评分标准拆解为项目与判定方法的表格 |
| 明示事项 |
广告性信息中必须标明的发送者名称、联系方式、拒绝接收方式等 |
| 随机分配 |
依照偶然性将目标对象分配至各组的方法。将不可见的差异均匀分散到两个群体中 |
| 反复查看(peeking) |
在固定样本实验中途查看结果并做出决定的行为。会增加假阳性 |
| 样本比例失配(SRM) |
各组人数与所设定比例的偏差超出了随机性所能解释的范围的状态 |
| 排他性表述 |
如“最大·最高·首创·第一·唯一”等绝对体现优于竞争对手的表述 |
| 法定代理人同意 |
基于同意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的父母等人的同意 |
| 防护指标 |
在提升核心指标期间监控业务健康状况是否恶化的指标(例如:拒收率) |
| 不当对比广告 |
未标明对比对象·标准,或在缺乏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声称自身更优的标示·广告 |
| 贬损广告 |
仅凭毫无根据的内容或不利事实贬低其他经营者或商品的标示·广告 |
| 与事实相关的事项 |
广告主张中可通过合理依据或客观资料判断真伪的内容 |
| 新奇效应 |
因对新内容的暂时好奇使初期反应上升随后逐渐回落的现象 |
| 误导消费者性 |
标示·广告欺骗消费者或使其产生误解的可能性。以具备普通注意力的消费者的整体印象进行判定 |
| 确认接收同意 |
自获得接收同意之日起每满2年,标明发送者名称、同意事实与日期以及维持·撤回方法以确认是否同意的程序(《施行令》第62条之3) |
| 拒绝接收 |
表示不接收广告性信息的意思表示。此后不得再发送广告性信息 |
| 受托人 |
受托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或广告发送业务者 |
| 序贯检验 |
在以实验期间反复查看结果为前提下调整p值与置信区间的检验方法 |
| 纠正措施 |
公正交易委员会针对不当广告勒令采取的中止违法行为、公开通报、更正广告等措施 |
| 识别标识(公开权) |
如知名人士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等能够识别该人的标识。擅自用于营业可能构成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项(L)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亦称公开权问题) |
| 实证 |
凭借合理依据或客观资料证明广告中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行为 |
| 实证资料 |
试验、调查、专家意见、学术文献等用于实证的资料 |
| 夜间单独同意 |
若要在晚9点至翌日早8点发送广告性信息必须取得的额外同意。电子邮件除外 |
| 委托 |
将业务托付给他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须履行书面形式、公开及监督义务(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委托发送广告须履行管理与监督义务(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3) |
| 名人 |
如演艺人员、运动员、医生、教授、博主等通过媒体广为人知或能够施加影响力的人 |
| 显著性水平(α) |
实际上无差异却判定为有差异的风险上限 |
| 隐匿 |
通过字号过小或显示时间过短等方式标示重要事实,使消费者在现实中难以察觉的行为 |
| 匿名信息 |
在合理考量时间、成本、技术等因素下,即使结合其他信息也无法再识别出个人的信息。不适用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 人工智能经营者 |
开发并提供人工智能,或利用人工智能提供AI产品·服务者 |
| 作品 |
表达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物 |
| 发送资质认证 |
依据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3,受托发送特定广告性信息所必须具备的韩国《电信事业法》项下的认证 |
| 更正广告 |
为纠正不当广告的内容而发布的广告。系纠正措施之一 |
| 原交易价格 |
同一商品在最近相当长期间内(过去20天左右)实际销售的价格。若价格发生变动,则取其中的最低价格 |
| 直接关联 |
实证资料的内容必须与广告主张直接对应的要件 |
| 处理组 |
接收新内容(例如:AI文案)的群体 |
| 推荐与代言等 |
可被视作非广告主的第三方的独立意见的、基于自身经验的评价·劝诱,或专家·团体的推荐建议 |
| 基于代码的评分 |
通过程序对规则进行检验的评分方式。虽快速可靠,但在复杂判断方面存在不足 |
| 样本量 |
在设定的误差风险范围内检出预期差异所需的目标对象人数 |
| 标示 |
经营者在商品容器·包装、经营场所告示等处书写或附着的文字·图案 |
| 韩国《标示广告法》 |
韩国《关于标示与广告公正化的法律》。禁止不当标示·广告并规定实证责任 |
| 宣传目的处理同意 |
为将个人信息用于财物·服务宣传或推销,与其他同意事项区分开来单独取得的同意 |
| LLM评分 |
让语言模型依据评分量表对产出物进行评分的方法。应先确认信度后再扩大应用 |
| β |
实际上存在差异却未能检出的风险 |
| δ |
实验旨在检出的最小差异。数值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大 |